”
父子俩开始进行详细讨论,最终把魏晋以来就有的八议制度,直接缩减范围成三议制度,且施行范围和内容进行严格规定。
首先是皇亲国戚,只有皇帝五服内的血亲才行。太皇太后、太后和皇后的亲属,从八议之中取消!
议故(皇家故旧和蒙恩日久者),取消!
议贤(德高望重的贤人),取消!
议宾(主要指前朝皇室以及孔家),取消!
议勤(对国家有苦功者),取消!
议才(有大才可安邦定国者),取消!
有大功者和权贵(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保留。
有些东西必须保留下来——
譬如为国开疆拓土的大功之人,他牵扯到的各方利害关系太多。一旦给予司法部门判决权,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是成为政治斗争工具,必须由皇帝和中枢做出决策。
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这些都属于大员,必须中枢集体商议,再交给皇帝判定,否则会引起政治动荡。(官员犯罪还有更细化的规定,哪级部门能判决哪品官,必须进行严格规定。皇亲国戚也多有官身,算在官员犯罪条例当中。)
八议变三议,已具有历史性的跨越式进步!
事实上,朱国祥和朱铭取消太后、皇后的亲属犯罪议奏,看似让法律变得更公正了,但实行起来有可能起到反效果。
比如皇后的表弟犯罪,以前官员可以上奏,交给皇帝和重臣来处理。今后判案官员有决定权,不需要再上报,反而会被吓得不敢判,甚至是帮着涉案者脱罪。
有时候更公正的法律,实际运用却带来不公正。
这个版本的大明律,今后肯定还会修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而调整。
只有父子俩都死了,大明律才不可更改,今后的君臣会使用补充条例填补漏洞。
历朝历代都是那样,太祖、太宗定下祖宗之法,后续皇帝搞各种补充条例,没有什么法律是一成不变的。
敲定了这个,朱铭又说:“还有就是赎罪,这个也是不断收缩的。宋代就比唐代更严格,北宋后期也比北宋初年更严格,我认为还要进行法律收缩。朱元璋的大明律可以借鉴,但也只是借鉴而已。”
朱国祥说:“赎罪条例可以取消。”
朱铭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对轻罪的赎罪条款,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