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投降从宽”,而且给与物质奖励,目的亦是希望劫后余生的海员把海盗越货不杀人甚至伸出同情之手的事广泛传播。显而易见,海盗既然“赏罚”分明,日后遇海盗商船自动献金的机会便远大于负隅顽抗。
当然,海盗船是在发现目标“猎物”后才扯起海盗旗的;由于海盗首领大都精于计算且作成本效益考虑,十七世纪一般海盗船的设备无论在风帆以至武备上,都比商船优胜,这是海盗确定的目标不易逃逸的原因!
除了货物,奴隶船上的奴隶以至一般海员,遇劫后不少都改正归邪为盗,因为奴隶向被当作货物,在船上过的是非人生活;而当年商船船长克扣海员伙食、薪金及视他们为苦役动辄拳打鞭抽的情况极之普遍,海员因此不论黑白,大都视被劫为“解放”。十七世纪海盗队伍速迅壮大,其理在此。
海盗生涯符合投资学的“风险报酬率”,即风险与报酬在正常时期有正比关系——在有突发事件的非常时期,高风险才会零回报(全军覆没)——众所周知,在和平时期,各国政府都在海上陆上追缉海盗(1536年前英国已有“海事法庭”、1536年通过海上罪行法案,专事对付海盗),并且会处以严苛的刑罚,把海盗枭首问吊是司空见惯的事。在严刑峻法之下当海盗者仍前仆后继,说明海盗确是一本万利的“营生”,利诱之下,海盗供应不绝,这正是海盗人数在全盛时期以万计的底因。不过,说到底,物质诱因才是导人为盗的重要因素。1695年恶名彰著的海盗头目亨利艾米利(henryevery)骑劫一商船,掳获价值达六十万镑的金银财富,海盗船上的“打杂”亦分得千镑,为当年商船一等水手四十年年薪总和!消息传开后,“海盗业大兴”,不难理解。李逊从当年海盗船的航海日志及海盗“才子”所作的笔记,获得不少翔实的资料,详细缕列各著名海盗的斩获;而不少海盗在分赃后选择在加勒比海岛国以至非洲的马达加斯加等地做“寓公”。
有关海盗组织、民主选举、纪律和按等级瓜分赃物等,拙文“男盗女娼各有其道”已清楚交待;这里可以补上一笔的是,海盗不但首创男女同工同酬(李逊发现十八世纪超码有四名“记录在案”的女海盗),同时是种族平等的先行者(这绝非白人海盗特别仁慈,而是“解放”黑奴使之成为自由人,他们才会奋力抢掠,在与海军遭遇或与不肯不战而降的商船缠战中拼命,而这对海盗船的安全及收益极之重要),李逊引述史学家坚尼斯健可的黑旗下的黑人一书的资料,作者统计1682年至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