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工钱”一词见宋会要职官16之16。
宋会要刑法4之68。
宋会要食货50之11。
宋会要食货44之7,48之7。又据宋孝宗时赵善括应斋杂著卷1船场纲运利害劄子说:“江西上游”,“置立船场”,“岁额船二百艘”,“兵匠百人”。
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建回沙闸:“石匠工钱:每工支官会纸币二贯八百文,米二升二合”;“杂夫:每工支官会一贯五百文”;“砌粗石:每工支官会二贯三百文”。
宋会要食货50之35。
“和雇”工匠的普遍,反映了生产关系的变化,与强徵的无偿劳役相比,是历史性的进步。但总的说来,处在中古后期的官营手工业,已日益成为发展生产的桎梏。强制的雇佣劳动,本非工匠所愿,何况减克工钱,折磨以至虐杀工匠的事层出不穷,工匠们起而反抗也史不绝书。官僚机构腐败,贪污和舞弊的现象更极其突出。
官营船场的产品有纲船漕运船、座船官员客船、战船、马船运兵船等类,供官府自用。北宋以纲船为主。到了南宋,运河漕运额锐减,纲船产量随之下降;因防江防海的任务突出,战船的产量与质量都有提高。
宋朝官营船场分布很广。北宋真宗末年,纲船年产量为2,916艘,其中江西路虔州后改名赣州、吉州计1,130艘,比例最大。至北宋后期,两浙路温州和明州跃居第一,额定年产量各600艘,而江西路与湖南路的虔、吉、潭、衡四州共723艘。
关于私营造船业的情况,这里只介绍东南沿海的一鳞半爪。
南宋政府曾在福建路与广东路设立船场,到宋孝宗时即予撤销。这里的官营造船业不发达,私营造船业却在繁荣的国内外贸易的沃土中滋生,根深而叶茂。南宋官员上奏说:“漳、泉、福、兴化,凡滨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备财力,兴贩牟利而已。”可见福建沿海的四个州、军都有私营船场。官府一不生产商船,二不经营海外贸易。最近发掘的泉州南宋海船,装载很多外贸输入品,应是民间商船,属私营造船业的产品。
关于官营造船业腐败的情况,可见乖崖先生文集卷11申堂自陈状,应斋杂著卷1船场纲运利害劄子,又宋会要食货50也有零星记载。
宋会要食货46之1,虔州,宋会要原作处州,乃是刊误。今据文献通考卷25改正。依各州造船数相加,为2915艘,与总额差1艘。
宋会要食货